明确短缺药品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短缺药品的定义,即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
清单制定原则及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下称“清单”)的制定原则和程序。
制定、调整清单应当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审慎、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原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承担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的部门,并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成立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专家库,由临床医学、药学、公共卫生、中医药、药物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清单中药品的临床必需性、可替代性等进行论证,分别形成推荐清单。
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复核国家短缺药品推荐清单中药品的库存、采购、配送等情况及短缺原因,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根据调查复核结果,提出清单送请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
《征求意见稿》另指出,上述调查复核工作可委托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协调组织开展,充分发挥医药行业学(协)会作用。
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同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担部门应综合分析以下信息,形成国家短缺药品基础清单:
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和部门联通共享信息,原则上以同期纳入3个及以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
承担部门综合分析以下信息,形成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
(一)纳入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
(二)省级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
(三)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
(四)部门联通共享信息;
(五)生产企业数量少、临床需求量小且不确定的基本药物、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特殊人群等用药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调出:
(一)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基本满足临床需求的;
(二)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新品种所替代的。
采购政策和价格监管政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针对短缺药品价格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