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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如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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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药店货商城 陈路

医疗器械分类

**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实例

**类

1.医用冷敷贴、医用降温贴、医用退热贴

2.医用冰袋、医用冰垫、医用冰帽、医用冷敷头带、医用冷敷眼罩

3.脱脂棉球、消毒刷(擦拭器)、棉签、棉片

(止血海绵属第二类)

4.弹性创可贴、防水创可贴、棉布创可贴、透气创可贴、橡皮膏、创口贴

5.纱布、绷带类包扎用品:弹力绷带、纱布绷带、无纺布绷带

6.石膏绷带(粉状型)、石膏绷带(粘胶型)

7.胶带类包扎固定敷料:透气胶贴(非织造布胶带)、透气胶带、弹性胶带、网纹易

撕胶带捆扎式压力用品:卡扣式止血带、压力绷带、乳腺压力绷带、疝气带

8.急救毯、刷手衣、洗手衣医用导管夹

9.检查手套、检查指套、卫生帽、护士帽

10.医用检查垫、妇科检查垫、医用护理垫(看护垫)(电动防褥疮床垫属二类)

11.引流袋、吸液袋、负压引流器、负压引流(吸引)接管、集尿袋、尿套(流产吸引器、负压吸引器属二类)

12.刮痧治疗器具、拔罐治疗器具(电动拔罐器属二类)

13.手术、诊疗用床、台(电动多功能病床、电动综合手术台、治疗手术床、电动间隙牵引床、耳鼻喉科检

查治疗台、综合治疗台属二类)

14.手术灯(无影灯属二类)

15.病人转运装置:病人推车、病人推床、担架、救护车担架

16.吸氧装置:墙式氧气吸入器、手提式氧气吸入器、供氧系统氧气吸入器(医用制氧机、手提式氧气发生器属二类)

17.压舌板、遮眼板、额戴反光镜

18.听诊器(无电能)、视力表灯、视力表灯箱、视力表

19.打诊锤、脑打诊锤、叩诊锤

20.手术刀、手术刀片、备皮刀、拆线剪、纱布绷带剪

21.医用射线防护用品、医用X射线胶片、超声耦合剂、医用超声耦合剂

22.医用透视荧光屏、影像板

23.侧开式阴道扩张器、双翼阴道扩张器、双翼阴道检查扩张器、双翼阴道手术扩张器(一次性使用阴道扩张器及润滑液属第二类)

第二类

24.体温计、血压计(各种类型)、电子血压脉搏仪、动态血压监护仪

25.声、光、电、磁刺激器、针灸针

26.磁疗机、磁感应电疗机、低频电磁综合治疗机、特定电磁波治疗机、磁疗器具

27.止血海绵避孕套、避孕帽无菌医用手套

28.医用阴道洗涤器、医用阴道冲洗器

29.真空采血管、采血针、激光采血机

30.医用缝合针(不带线)、自动尿液分析仪及试纸、一次性使用导尿管不可吸收缝合线(带针/不带针)

31.助听器、输液泵、注射泵

32.心电诊断仪器、脑电诊断仪器、肌电诊断仪器、其他生物电诊断仪器

33.诊断用纤维内窥镜(上消化道镜、结肠镜、大肠镜、支气管镜)、观察用硬管内窥镜(喉镜、鼻镜、膀胱镜、子宫镜、直肠镜、羊水镜)

34.多功能超声监护仪、超声母亲/胎儿综合监护仪、超声产科监护仪、胎儿监护仪

35.病人监护仪(监护参数含心电、血氧饱和度、无创血压、脉搏、体温、呼吸、呼吸末二氧化碳)麻醉气体监护仪、呼吸功能监护仪、睡眠评价系统、分娩监护仪

36.流产吸引器、负压吸引器

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03-07发布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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