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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国家医保局:一批械企“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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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6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2期)》(以下简称《结果》)。


受国家医疗保障局委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现进行公示(原文见文末)。

据《结果》了解,第二批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共计6家

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企业。

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被评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两械企被全面“封杀”,

退出全国市场!

根据国家医保局此前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了解,各大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会在医药企业或相关医药产品的平台信息中标注信用评级结果,并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

而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还会限制或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也就是说,这六家“严重”、“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基本等同于“封杀”,无缘全国公立医院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被通报的失信企业中有两家医疗器械企业,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也成为了**个被国家医保局通报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医疗器械企业,涉案金额高达325万余元。

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一类耗材、骨科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325万余元。

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同样因为其公司医药代表涉嫌行贿,累计金额达到109万余元,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马某向郑州市骨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AS-E/S型号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腰麻硬膜外联合包)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09万余元。该失信行为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说实话,金额不算“特别高”,但违规就是违规。公司旗下代表行贿,这搁在以前就是个完美的“背锅”工具人,但显然世道不同了,代表行贿公司同责,大家共勉。

国家队入场,全国严查医用耗材!

另外,不难看出来,国家医保局本轮检查重点,开始逐渐向医用耗材领域扩展。

去年9月份,国家医保局公布了**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仅阿克苏赣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家医用耗材经营企业被评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其余均是医药企业。

而本次被通报的6家失信企业中,虽然只有两家是医疗器械企业,但均与医用耗材商业贿赂有关。

并且,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案例中,其涉案产品还是骨科耗材。众所众知,骨科等高值医用耗材一直都是带金销售的重灾区,同时也是今年国家医保局飞检的“核心”区域。

与此同时,近日国家卫健委也发布了《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相较于往年,今年的打击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除了再次强调要严打“红包回扣”、“带金销售”等购销领域违规问题,今年的纠风文件,首次对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领域开展全国整治,对医院违规使用非带量耗材严厉打击!

看来,今年国家医保局飞检点名严查科、心内科高值医用耗材,结果可能会非常“感人”,大家觉得呢?

不过当下,相关企业还是抓紧时间自查自纠,把危险度降到*低。毕竟,检查从业停止......

以下为全文:


受国家医疗保障局委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现公示如下。

一、“特别严重”失信

(一)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一类耗材、骨科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325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二)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侯某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注射用左卡尼汀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30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三)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龙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替唑钠、注射用头孢西丁钠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22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二、“严重”失信

(一)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马某向郑州市骨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AS-E/S型号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腰麻硬膜外联合包)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09万余元。该失信行为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二)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替唑钠、注射用头孢西丁钠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三)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

1.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当归、煅珍珠母等中草药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4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2.根据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藏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紫草、止泻木子等中草药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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